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等现象,明确应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等确认劳动关系。
目前,快递、外卖、代驾等职业,普遍存在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而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这种违法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
对此,《解释二》明确予以规制,要求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首先,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确认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另外,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二》还回应了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同时,《解释二》对竞业限制予以规范,明确无效情形,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
此外,《解释二》还对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解释二》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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